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员制实施办法
(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组织工作新形势、新要求,提升中国高等教育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服务创新能力,加强本会组织建设,促进本会事业科学发展,完善会员发展、服务、管理及收费制度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社团组织条例》及相关规定、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》、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2014-2020规划》,积极实施以高校为主体的单位会员制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“会员”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二章 单位会员
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机构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1.自愿加入本会,同意本会章程;
2.从事高等教育事业;
3.支持服务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。
第四条 单位会员主要包括:
1.高等教育领域的办学组织机构;
2.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企业单位;
3.其他单位,包括:省、市、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;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;行业领域从事或服务于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、专业组织、文化机构等。
第五条 单位会员的主要权利:
1.具有本会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.享有参加本会活动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3.拥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;
4.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六条 单位会员的主要义务:
1.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2.参加相关公益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工作;
3.与本会保持联系,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;
4.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七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八条 单位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行为,学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及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除名的处分。
第三章 个人会员
第九条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1.自愿加入本会,同意本会章程;
2.从事高等教育研究、管理和教学,并有较大成绩;
3.从事或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并有一定社会影响;
4.热心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;
5.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企事业组织机构领导职务。
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主要权利:
1.具有本会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.享有参加本会活动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3.拥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;
4.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主要义务:
1.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2.参加相关公益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工作;
3.与本会保持联系,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;
4.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行为,学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及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除名的处分。
第四章 会员服务
第十四条 本会为会员免费提供《中国高教研究》杂志等相关电子版资料。
第十五条 本会在学会门户网站上链接单位会员网址。
第十六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参加培训、学术活动和各类大赛等机会。
第五章 入会程序
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:
1.提交入会申请书。
由单位提出申请,按规定填写本会统一印制的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(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),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(纸质表格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)。
2.报常务理事会审议。
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,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。
3.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。
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由秘书处以学会名义公布,将单位会员信息录入本会单位会员数据库,并通知申请单位。
新入会的单位会员,由秘书处寄去《交纳会费通知单》,单位会员即可将当年会费汇寄到本会指定账号。汇款到账后,秘书处将在两周内寄去正式会费发票和单位会员证书。单位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、编号、发放。
4.第六届理事会的理事单位自然成为学会单位会员。
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
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本会统一规定的个人会员申请表,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,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,定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由秘书处以学会名义通知申请人,并通知会员编号,颁发电子会员证(如需纸质会员证,另行寄发)。届时个人会员信息便进入本会会员数据库。
第六章 会费收缴
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执行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》。
1.常务理事单位会员: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;
2.理事单位会员: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;
3.单位会员:学会的高校单位会员暂不缴纳总会会费,高校单位会员参加学会分支机构时,须按该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交纳相应的会费;企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(标准待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定);
4.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(标准待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定);
学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按上述标准缴纳会费,并且其学校参加学会分支机构时,仍须按该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交纳相应的会费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,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(中国高等教育学会,高学会〔2015〕89号,2015年12月23日印发)